自2008年7月1日起,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,即3349元×5=16745元,比2007年度增加1610元。缴存基数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丶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%的,按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。
有关人员表示,广州在公积金缴存上限方面比北京具有更宽的余地,并且具体缴存比例可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。